正值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周活动期间,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学校和家长的期望,他们可能面临哪些常见的法律问题,法律又会作出怎样的回答?跟教育小微一起来看法官们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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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商业社会的舞台上,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稳定运营与发展离不开股东出资这一重要环节。股东出资不仅是公司资本的来源,构成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石,更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重要保障,对公司的存续和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随着新《公司法》实施,股东出资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会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新变化、新风险,处理不慎便可能引发纠纷,这不仅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还可能引发股东之间的矛盾、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本期《法通识》将深入剖析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10个常见问题,对相关法律要点进行解读,以期提供有针对性的实用指导。
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情形下,其基本流程环节可用以下示意图来概括展示:
伴随着股东出资的各个流程环节,可能还存在各种风险。根据流程节点来看,有以下方面值得注意:
为充实公司资本、提高资源配置,近年来公司法实践中对股东出资形式采取逐渐放宽的态度。新《公司法》明确股东可用于出资的财产形式有6类,即货币出资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5类非货币财产出资。2025年2月10日实施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还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等有规定的,股东可以按照规定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针对货币出资,可以使用我国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出资,也可以使用外币出资,并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金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 三是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此类财产例如不可买卖的文物、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 四是出资人应当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如果出资人以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资,且同时满足《民法典》第311条的条件,公司可以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在原始设立的情形下,善意的判断应以其他发起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资人对出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为标准);
在时间节点上,估价并非以公司设立时或出资期限届满时为基准点,而是应以非货币财产实际交付给公司的时间点为准,且这一节点亦为财产贬损风险由出资股东转移给公司承担的时间点。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出资人不承担财产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贬值的责任。
在价值评估上,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高估会导致虚增公司资本,损害债权人利益;低估则会损害股东利益,还会导致税收的流失。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专门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法院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承担评估作价的机构需注意,如果提供虚假材料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因其评估结果、验资或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需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过错推定的赔偿责任。
从过去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都明确股权和债权可以出资。新《公司法》新增股权和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回应了长期以来的实践需求。
确保债权的真实性,避免出现虚假债权出资的情况。实践中,串通虚构债权较为常见,针对这类情形,可以参考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民法原理,如果公司因合理信赖虚假债权外观而接受出资,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债权虚假,债务人则不得对抗公司请求其清偿相应债务。
关于股东债权与股东出资义务能否相互抵销,需要根据公司是否正常经营、是否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等资信状况,并综合考虑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等因素加以判断,避免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此外,债务人的资产状态、支付能力及履行的意愿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出资债权的实现,为了避免出资债权存在不可实现的风险,可以采取特别约定的方式对出资股东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
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认缴期限作出了原则上五年限期的规定。在具体如何确定股东出资期限时,需要结合公司登记设立时间作以下区分:
(1)2024年7月1日前登记设立的:对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如何“逐步”调整至规定的期限以内,设置了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即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对于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如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在30年以上、公司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等情形),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公司及其股东应当配合提供情况说明以及相关材料。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如果公司拒不调整,对于其登记或备案申请,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办理设立登记或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及备案。
(2)2024年7月1日后登记设立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2条
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除了需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以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既包括因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还包括公司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权进行催缴、失权等带来的损失。
需注意的是,虽然本次修法删去了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但如果股东在公司章程或者合同中约定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还应当对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则可以按照约定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1)连带责任情形限于公司成立前未按照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作为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两种情形。
(2)连带责任范围限于“设立时应实际缴纳的出资但出资不足的部分”,不包括对设立时认缴但在公司设立后才需要实缴的出资。
(3)连带责任主体限于“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不包括公司设立后受让股权的股东及增资加入的股东。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确保公司资本充实。董事会如果未履行核查或者催缴义务,那么“负有责任”的董事需要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这是一种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责任,因此应按照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刑法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违法将已缴纳的出资抽回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构成该行为的前提是公司已成立,股东出资已成为公司资本, 股东依据公司章程所约定的出资也已到位。在行为要件的具体认定上,一方面,需满足以下形式要件之一:
另一方面,还需要满足实质要件即“损害公司权益”。若仅满足形式要件,但不满足实质要件,则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违背了法定资本原则,侵害了法人独立财产权,危害了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其性质应为侵权行为。因此,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举证时应按照侵权关系的证明标准(即侵权行为、结果、过错和因果关系)展开。
需注意的是,在赔偿责任承担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既包括因抽逃出资占用公司资金造成的利息等占用成本,也包括因抽逃出资后公司资产不足错失机会利益、陷入经营困境等产生的损害。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应当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3)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4)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新《公司法》建立了全面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加速到期的节点不再局限于达到破产标准。根据新《公司法》,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己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对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明确作出了规定。因此,该规定施行后,债权人无需就公司具备破产原因进行举证,客观上加强了对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对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应同时满足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三个要件,并以到期债权经过催讨后无法完全清偿的事实状态为判断依据,包括公司经催讨仍未清偿、经强制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等客观状态加以判断。
股东可以在未届出资期限时进行股权转让,但发生纠纷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2024年7月1日后发生的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2)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而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例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公司无力清偿负债情况下,以明显不符常理的交易条件(包括明显不合理的对价,未交付公司公章、营业执照以及资产等事宜),向明显不具备缴纳出资能力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承担出资责任。
如果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虽负有债务但无证据证明股权转让时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且受让人也不存在明显缺乏缴纳出资义务能力的情形,该股权转让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能认定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时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股东转让股权并未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应承担出资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了失权制度,有利于保障公司资本充实,保护债权人利益。股东失权指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按规定向股东书面催缴出资并可载明自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1)适用的条件是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缴纳出资,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
(2)决定机关上,股东是否失权由董事会决议,以公司名义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书面催缴书可以采用纸质方式,也可以采用电子方式。
(4)股东失权的范围限于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除非完全未缴纳出资,否则不及于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
(5)对于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经减资后注销。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6)救济方式上,股东对失权通知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应以公司作为被告。需注意,此处规定的是“收到失权通知之日”而非“通知发出之日”。超出法定起诉期间的,股东还可以在诉讼时效范围内就失权的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奥迪 S5敞篷的二手车市场常见问题包括高性能部件维修更换成本高,以及 3 - 5 年车龄的车辆可能出现轮圈内刹车粉尘过多、发动机烧机油等故障。奥迪S5 敞篷虽故障率不算高、正常使用维修保养周期长,但因其高性能的特性,相关部件维修更换花费不菲。而特定车龄出现的故障问题,也会影响车辆整体状态与使用体验,在二手车交易时需重点关注这些方面。
对于奥迪 S5 敞篷二手车而言,高性能部件维修更换成本高是一大问题。其高性能部件的精密性与独特性,使得维修和更换需要专业的技术与适配的零部件,这无疑大幅提升了费用。比如发动机、变速器等关键部件,一旦出现问题,维修费用可能让车主咋舌。
车龄在 3 - 5 年的奥迪 S5 敞篷,轮圈内刹车粉尘过多较为常见。这不仅影响车辆美观,过多的刹车粉尘还可能影响刹车性能,导致制动效果下降,增加安全隐患。发动机烧机油也是这个阶段可能面临的故障。烧机油会使发动机内部润滑不足,加剧零部件磨损,长期下来还可能导致发动机性能衰退,动力减弱。
另外,购买奥迪 S5 敞篷二手车时,车辆的评估价值也至关重要。要根据车型最近一年市场平均价格等计算出评估值,从而了解车辆实际价值,避免在交易中遭受损失。同时,车辆的年限和里程数、保养情况也不容忽视。年限短、里程数少且保养得当的车辆,在二手车市场中价值更高,购买时要仔细查看车辆使用历史、行驶里程以及保养记录和维修历史。
总之,在奥迪 S5 敞篷二手车市场,无论是潜在的故障问题,还是车辆评估与购买要点,都需要买家全面了解,谨慎对待,才能在交易中选到心仪且性价比高的车辆,享受其带来的驾驶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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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二手车丰田的车况是否良好,需从车辆手续、外观、底盘、发动机舱、内饰等多方面入手,并结合行驶测试和历史记录综合判断。车辆手续齐全合规,无套牌、违章等问题是基础;外观检查要留意漆面和主体框架是否有异常;底盘重点查看有无渗漏和损伤;发动机舱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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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 S5 常见故障有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故障,比如警示灯亮起,可能是车辆传感器、刹车系统、轮胎等出问题,要立即停车检查,找专业维修技师诊断修复,定期保养车辆和正确维护轮胎能预防。 7 速双离合变速箱故障不少,像挂挡有冲击、内部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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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 640i 敞篷的二手车市场常见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敞篷方面,虽说不能一概而论,但如果日常使用和保养不当,可能会出现敞篷故障。比如洗车时用高压水枪直冲敞篷结构,就容易损伤相关部件;还有若不定期检查密封圈状况,不经常保养
大众甲壳虫敞篷的二手车市场常见问题主要有以下这些。 装配工艺方面,进口产地是墨西哥,整体装配略逊一筹,无框车门偶发性故障常见。 配置上,进口大众引入国内的车型都没有蓝牙模块,增加原厂模块费用高,除非直接换主机,且海外版车灯由于规格原因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除必要的印刷、邮寄的成本费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向潜在投标人 收取其他费用与有关规定精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规定,由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关于您提到“招标代理要求获取招标文件需支付300元的费用才可下载”的问题,建议您向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您问题中提到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项目勘察与设计招标相关工作。若工程建设工期紧迫,需提前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可先行单独就勘察设计招标事项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第(十)点有关规定,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令第39号)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六条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或者授权的其他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4〕161)第八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列入《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该办法第九条对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做了规定。同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11号)第二点要求,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应进必进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目录制定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目录内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平台。 您方提到的电厂及码头项目若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第二条规定情形,需要依法进行招标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第(十)点有关规定,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令第39号)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4〕161)第八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列入《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该办法第九条对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做了规定。同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11号)第二点要求,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应进必进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目录制定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目录内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平台。 您方提到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咨询服务类项目,若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情形“(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需要依法进行招标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您所述项目需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11号),对《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平台,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在闽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交汇点讯 今天上午9时,南京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正式上线,南京不少家长都定好了闹钟,给自家孩子报名。报名首日体验如何?相关操作有哪些常见问题?
【重要提醒】5月25日9:00至5月30日17:00,所有2025年幼升小、小升初的南京户籍学生的家长(包括拟参加民办学校直升、热点公办学校电脑派位、民办学校电脑派位、南外语言测评等类型的)都要登录平台,完成户籍对应施教区学校的报名。
随迁人员子女入学涉及报名时间、报名资格、报名材料等要求,请仔细阅读各区义务教育招生方案,也需在规定的时间登录平成报名。
港澳台居民子女、外籍人员子女如有入学需求,请咨询相应区教育行政部门线下办理。
“使用丝滑,很方便!”记者从各家长群、网络平台了解到,南京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一上线就收获了一波好评——
南京市秦淮区沈女士是一位“小升初”学生的家长,她告诉记者:“我们准备了一堆材料,最后只需填房产证号码,好便捷!好丝滑!”
与此同时,也有不少家长遇到了难题,这里汇总了一些常见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本区户籍:选择“南京户籍登记”入口,需在5月25日—30日进入并填写相关信息。
随迁子女:仔细阅读各区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查看具体报名时间、报名资格、报名资料等,按照规定的时间登录平成报名,具体也可咨询各区官方电话。
3.材料登记过程中,要输入监护人和孩子身份证号、房产证明的丘权号或不动产单元号,请提前准备好(在我的南京中获取房产信息,并进行截图保存在手机中)。信息提交后,系统校验信息需要1—3个工作日,校验结果可在“进度查询”中查看,请耐心等待。
4.本系统将对填写信息进行自动校验,请您填写信息时孩子监护人填写顺序和房产证明权利人顺序保持一致。
优先填写房产证上的父母姓名,如夫妻双方都在房产证上,那么夫妻双方都可以是第一监护人;如果房产证上只有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姓名,则第一监护人就是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配偶则为孩子的母亲或父亲。另外注意:联系方式不能填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5.本次报名材料提交需由孩子监护人完成,登记过程中将进行实名认证,请根据系统提示予以配合。请仔细检查优先联系人电话号码填写是否正确,填写时建议使用手机输入法中的数字模式。如填写房产证中的丘权号,请注意号码中如有“-”、罗马字母都要准确填写。
6.今年一年级入学的应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儿童。南京市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或其他有效材料,由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在如今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青少年的成长不仅受学校教育的影响,也不断面临社会法律环境的挑战。尤其是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周活动期间,家长们更需要关注孩子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确保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中小学生常见的法律问题,带您走进法律的世界,看看法官们如何解读和应对这些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中小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会遇到诸多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到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
校园欺凌是许多中小学生面临的一大困扰。学生间的言语攻击、肢体冲突均属于违法行为。遇到欺凌,学生和家长应如何应对呢?法律规定,学生有权获得学校的保护,同时,学校也有义务采取措施制止欺凌行为。
无论是在实验室、操场、还是校车上,学生受伤的风险始终存在。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通常情况下,学校在管理和监督上存在失职,才可能需要负上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受害学生和家长应了解相关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随着网络的普及,许多学生在创作时可能会引用他人的作品,这可能涉及版权问题。家长和学生应当了解什么是合理使用,同时要尊重原创。不当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在数字化时代,网络安全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中小学生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也容易触碰法律底线,例如:网络诈骗、个人信息泄露等。引导孩子们正确使用网络,保护个人隐私是每位家长的责任。
面对各类校园消费,学生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影响,例如: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学生应懂得自己的消费权益,同时家长也需要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面对此类问题,作为家长和教育者,我们该如何帮助学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法官们给出了几条建议,供大家参考。
家长应从小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教会他们法律是保护自身的工具。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适时讲述一些法律知识,用真实案例提升孩子们对法律的敏感度。
一旦发现孩子遇到问题,重要的是及时沟通。家长应仔细倾听孩子的声音,了解事件的经过,帮助他们分析问题的性质。这不仅能有效解决问题,有时还可以化解矛盾。
面对欺凌等严重问题,家长应勇于与学校沟通,寻求专业帮助。在必要时,可以联系法律机构,调动法律资源为孩子争取权益。
如果问题复杂且严重,建议请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确保孩子的权益能够获得有效的保障。
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位家长的责任,也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通过提高孩子的法律意识、积极沟通和寻求帮助,我们能够帮助他们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有效应对,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同时,帮信赋予孩子知识的权利和能力,让他们懂得法律是保护自己的武器,从而使他们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加自信和从容。
总之,了解法律问题的实质,做好法律知识的普及和传播,将为孩子们的成长道路保驾护航。希望每位家长都能引导自己的孩子在法律的阳光下茁壮成长,迎接光辉的未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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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按程序自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置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司法拍卖是胜诉人实现权益的有效手段,关乎着各方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本文总结了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以供参考。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各类财产,包括动产(如车辆、游艇、字画及其他各类物品)、不动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和财产性权益(如股权)等,都可以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目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大多采取网络司法拍卖形式进行处置。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财产定价→选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竞买人缴纳保证金→财产竞拍、成交后支付拍卖款→财产交付等环节。
在网络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会对拍卖品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参考价的确定可以采取 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 等 方式。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处置参考价确定;无法议价、询价或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 起拍价不得低于处置参考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已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目前入围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共七家,分别是 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工行融e购、北京产权交易所 。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或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保证金数额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 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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